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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圣全律师,1987年毕业于广东省外语师范学校大专部,主修英语5年。在校期间曾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副主席及校男子排球队队长等职务。1987年7月—1989年3月在海南省澄迈中学任教英语,其间曾获“澄迈县... 详细>>
律师姓名:林圣全律师
电话号码:0898-88292265
邮箱地址:Zhuigen_win@163.com
执业证号:14602200510405560
执业律所: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三亚市新风街创业大厦A栋701.703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 文号:国法函(2005)36号 |
颁布日期:2005-03-04 | 执行日期:2005-03-04 |
时 效 性: |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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