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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林圣全律师 林圣全律师,1987年毕业于广东省外语师范学校大专部,主修英语5年。在校期间曾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副主席及校男子排球队队长等职务。1987年7月—1989年3月在海南省澄迈中学任教英语,其间曾获“澄迈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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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林圣全律师

电话号码:0898-88292265

邮箱地址:Zhuigen_win@163.com

执业证号:14602200510405560

执业律所: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三亚市新风街创业大厦A栋701.703

土地纠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2005.3.4)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颁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含国务院法制局)

文号:国法函(2005)36号

颁布日期:2005-03-04

执行日期:2005-03-04

时 效 性: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的解释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根据《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五)项作如下解释:

一、该项规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依法征收后,其成员随土地征收已经全部转为城镇居民,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剩余的少量集体土地可以依法征收为国家所有。

二、本解释自公布之日实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土资源部

                       二OO五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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