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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律师

林圣全律师 林圣全律师,1987年毕业于广东省外语师范学校大专部,主修英语5年。在校期间曾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副主席及校男子排球队队长等职务。1987年7月—1989年3月在海南省澄迈中学任教英语,其间曾获“澄迈县...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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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林圣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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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2001.9.14)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遗留建设项目用地处理意见的复函
(2001年9月14日 国土资厅函〔2001〕262号)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解决建设用地遗留问题的请示》(鄂土资办发〔2001〕73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凡原《土地管理法》1987年1月1日实施后,新修订《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实施前批准立项,已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支付了征地补偿费用,已经施工(仅圈建围墙除外)或竣工的,但尚未依法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的建设项目用地均属遗留建设项目用地。

  二、遗留建设项目用地未批先用,属违法行为,须依据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1997、1998年冻结占用耕地期间违法占用耕地的,应从严从重处罚。

  三、违法用地的遗留建设项目,在依法处罚后,可以县为单位报批,由所在省级人民政府按原《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批准补办用地手续。

  四、尚未发生实际用地的遗留建设项目,仍需建设用地,应按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征地补偿费用标准,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再进行建设用地的,应按新《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善后事宜。

  五、请你厅根据上述要求,妥善处理遗留建设项目用地问题,并加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工作,确保以后建设用地纳入法制管理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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