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官网 >法律法规 >保险法
林圣全律师,1987年毕业于广东省外语师范学校大专部,主修英语5年。在校期间曾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副主席及校男子排球队队长等职务。1987年7月—1989年3月在海南省澄迈中学任教英语,其间曾获“澄迈县... 详细>>
律师姓名:林圣全律师
电话号码:0898-88292265
邮箱地址:Zhuigen_win@163.com
执业证号:14602200510405560
执业律所: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三亚市新风街创业大厦A栋701.703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各保监局: 为优化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加强保险公司股权监管,现就《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四条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第一条 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对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可以超过20%,但不得超过51%。 第二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除满足《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关于主要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元人民币; (二)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三)包括对保险公司投资在内的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净资产; (四)投资该保险公司已满三年(含三年); (五)无违反《保险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保险公司控股股东管理办法》等有关保险公司股东行为规范的行为。 第三条 保险公司成立不满三年的,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 第四条 保险公司股东自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进行股权转让,通过法院拍卖等依法进行的强制股权转让和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的股权转让除外。 第五条 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股东,自以下情况发生之日起15日内,应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 (三)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出现不能满足本通知第二条要求的情形; (四)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关闭等重大变更;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关联方对保险公司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超过20%(不含20%)的,其中出资或者持股比例最高的股东应当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的要求。 第七条 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9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