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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圣全律师,1987年毕业于广东省外语师范学校大专部,主修英语5年。在校期间曾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副主席及校男子排球队队长等职务。1987年7月—1989年3月在海南省澄迈中学任教英语,其间曾获“澄迈县... 详细>>
律师姓名:林圣全律师
电话号码:0898-88292265
邮箱地址:Zhuigen_win@163.com
执业证号:14602200510405560
执业律所: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三亚市新风街创业大厦A栋701.703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复[1996]11号
发布日期:1996-7-21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鄂执函字第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出口退税款,在国家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须经特定程序通过银行(国库)办理退库手续退给出口企业。国家税务机关只是企业出口退税的审核、审批机关,并不持有退税款项,故人民法院不能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要求税务机关直接划拨被执行人应得退税款项,但可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要求税务机关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的退税帐户、退税数额及退税时间等情况,并依据税务机关提供的被执行人的退税帐户,依法通知有关银行对需执行的款项予以冻结或划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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