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官网 >法律法规 >保险法
林圣全律师,1987年毕业于广东省外语师范学校大专部,主修英语5年。在校期间曾任班长、团支部书记、校学生会副主席及校男子排球队队长等职务。1987年7月—1989年3月在海南省澄迈中学任教英语,其间曾获“澄迈县... 详细>>
律师姓名:林圣全律师
电话号码:0898-88292265
邮箱地址:Zhuigen_win@163.com
执业证号:14602200510405560
执业律所: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三亚市新风街创业大厦A栋701.703
保监财会〔2013〕619号
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保监会决定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完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产险或寿险行业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公司的主要风险。
二、每年完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辖区内产险或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分支机构的主要风险。
三、保监会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保险公司发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1),一对一通报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四、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送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2),同时抄送其总公司,一对一通报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保监会内网发布,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可在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六、在收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10个工作日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各成员。
七、本通知自2013年2季度分类监管评价起开始执行。
附件:1.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
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0日
浏览次数:66
【打印】【关闭】
保监财会〔2013〕619号
会机关各部门,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分类监管制度,根据《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分类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08〕120号)和《关于印发〈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10〕45号),保监会决定建立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每季度完成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会向保险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产险或寿险行业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公司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公司的主要风险。
二、每年完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后,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其总公司通报以下信息:
(一)辖区内产险或寿险公司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类别总体情况;
(二)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三)被评为C、D类分支机构的主要风险。
三、保监会通过电子文件传输系统向保险公司发送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1),一对一通报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四、保监局向辖区内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发送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模版见附件2),同时抄送其总公司,一对一通报分支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
五、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在保监会内网发布,各保监局、会机关各部门可在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信息系统”或“分类监管信息系统”查询。
六、在收到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分类监管评价结果通报函10个工作日内,非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各股东,上市保险公司应将通报内容通报给本公司董事会各成员。
七、本通知自2013年2季度分类监管评价起开始执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7月30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